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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不更换标价牌禁止收费

  日前,市发改委发布通知,开始全面更换收费停车场标价牌,2009年12月31日前更换完毕。届时未设置明码标价牌的,不得收费。
  明码标价牌由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机动车停车场性质变更时,经营企业应及时更换内容相符的标价牌式样。对不按
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通知要求,北京市机动车收费停车场的明码标价牌统一为蓝底白字,正反两面必须要注明标价牌编号,标牌正面标示收费时段、收费标准
、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标牌反面则标示停车场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车位总数及其他应告知事项。
  公共露天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上,将写明跨昼夜分界点停车时间不足昼夜分界点前一个计时单位的,按昼夜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和计
时单位收费,不得拆分成两个时段收费。
  比如,停车场以21时为昼夜分界点,21时前每小时收费2元,21时后每两小时收费1元。若消费者20时50分停车、21时10分离开,有些收费
管理员21时前收1元、21时后收1元,共收2元。
  新的明码标价牌规定停车时间不足昼夜分界点前一个计时单位的,只能按昼夜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和计时单位收费,不得拆分成两个时段
收费。这样算,消费者只要付1元即可。
  居民小区的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将写明第一小时内停车免费,第二小时开始计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