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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停车场责任保险的目的及意义

一、保险的意义
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保险已经成为各种企业转嫁企业风险的一种必要手段。
  1、现代企业在经营中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治、经济及责任风险等,都有可能对企业的正常可持续性发展造成阻碍。如何控制和处理风险,以最小成本实现最佳安全经营是每个企业都应该考虑也一定正在考虑的问题。其中通过商业保险来稳定经营,分散和转嫁风险,并且结合专业保险机构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来规范经营、避免和控制风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2、停车场管理企业的风险转嫁。
对与停车场管理企业来说,投保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是一个特别好的风险转嫁方式。它会使停车场管理企业在
停车管理中发生的第三方车辆的损失得到一定的补偿。停车场责任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因被保险人(停车管理企业)的过失造成下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停车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
  (二) 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三) 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四)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
停车管理企业)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保险的作用
  保险不是保证不发生风险,而是在发生风险时,得到保险保障和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保险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保险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
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
实施补偿: 实施补偿要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其二、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
其三、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
其四、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
其五、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停车场管理企业风险分析
停车场管理企业,作为停车场产权单位的服务机构,是专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经营机构。在经授权委托,代为管理停车场,并获得收益的同时,存在着以下风险:
  1、内部风险
所谓内部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成本控制、财务核算、人员聘用以及日常经营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2、外部风险
外部风险,对于停车场管理企业而言,一般多为在停车场管理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以及政府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经营风险。
  作为专业经营停车场管理的企业,对于自身的风险认识,我想应当是十分充分的,保险公司在风险识别这方面,并不是完全的专家。风险识别出来之后,如何减少风险对企业经营造成波动,这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风险管理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方式:
  1、风险控制: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协调工作流程等方式,降低企业经营发生风险的概率,这种方法能够从根本上减少风险的发生,但是并不能够完全的避免风险的发生。同时,此种方法一般有技术水平高,见效慢等特点。
  2、风险自留:将能够预见到的风险,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等方式,用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抵御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造成的损失。风险自留一半是大型企业或者高风险行业为了获得比较快速的风险应急能力而选用的。风险自留的最大问题在于,对于将来可能遇到的风险损失无法估计其大小,也就无法合理的自留风险。同时风险自留,需要企业有相当的规模积累,因为自留风险基金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给企业经营造成压力。同时,如果发生损失巨大的风险,企业自留风险管理资金,将远远不足以满足弥补损失的必要。
  3、风险转移: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将预期的不确定的风险,转变为平均的,可以预测的保险费支出成本,换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保证。风险转移是世界上最流行也是目前证明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方式之一。保险公司通过自身积累的大量的有同样需求客户的保险资金,以及全球化的风险分散体系,获得了巨大的抵抗风险的能力。企业购买保险来规避风险造成的损失,除了可以节约成本外,更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实力,来增强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进而提高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

四、停车管理公司如何转嫁自身企业风险:
案例1:
  安定门外某小区的业主何先生,每年准时向小区停车场交纳年度停车费1600元。前几天他的车在小区停车位正常停放时,前机器盖被划伤数道。后他立即通知小区
停车管理公司并提出索赔,小区停车管理公司马上想到自己上责任保险,并向他们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定为保险责任中的他人恶意行为,并进行了价格定损及修理。
案例说明:
  业主向
停车管理公司交了停车费,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的安全应当得到保障,现在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受到损伤,是停车管理公司没有尽责看管所造成的,停车管理公司理应负责并全额赔偿业主的修理费用。

案例评析::
  因为停车场对车主的汽车没有保险利益,所以不可能像一般车主那样,为每一辆汽车投保车损险。本案中,停车场提到的所谓保险,是一种可以转嫁
停车管理公司责任的《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它保障的内容主要是停放在停车场内的汽车发生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及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应该由停车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即如果业主的车辆在这个停车场内丢失、毁损,那么停车场就可能会承担保管不善责任,要赔偿受损失的业主。这样的话,停车场就会产生损失。为了转嫁这种损失和风险,停车场往往会投保责任保险。即一旦出现上述停车场赔偿的情形,则保险公司会向停车场给付赔偿金,弥补停车场的损失。

保险结论:
由此可见《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在本质上是为了弥补停车场损失的保险,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公司和停车场或者
停车管理公司,与车主是没有关系的。
  有时车主与
停车管理公司会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停车场有意无意地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与保险公司无关。只要车主因停车场保管原因而蒙受损失,那么不管停车场有没有上保险,停车场都应依法向车主进行赔偿。停车管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直接的目的是减少停车场的损失。

案例2:
    《京华时报》2007.11.10报道
    据车主熊先生介绍,他的黑色本田车是2005年10月29日夜间停放在丰台区西罗园一区西侧路边时被盗的。停车时,
停车管理员收取了停车费。他次日发现车辆被盗后报案,警方至今尚未侦破。
    熊先生说,他的被盗车估计价值为23万余元。去年4月4日,保险公司陪付了他17万余元的车款。为要回其余的6万余元损失,熊先生将停车位的管理方告上了法院。开庭时,存车处的管理员矢口否认熊先生的车于案发当晚曾在他们那里存放。为此,熊先生出示了存车处的停车收费发票来证明此事,但存车处却以停车发票上未注明时间为由不予认可。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熊先生对曾在存车处停车后被盗的事实提供了停车发票、案件回执单、保险公司赔款收据等证据,考虑到他作为个人的举证能力,他已经穷尽了举证手段,依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熊先生所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他曾在停车处停车,且车辆被盗的事实存在。而停车发票上未注明时间的责任在于存车处。对此,存车处应加强对其职工工作的管理及监督。对于存车处称
停车管理员未发现本田车这一情节,法院认为,因停车管理员是存车处一方的职工,与存车处有利害关系,因此,对他的证言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对于熊先生车辆丢失一事,存车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一规定就是盖然性证据标准的体现。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有相当多的证据,这些证据已表明了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但证据之间尚存在一定矛盾,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在处理起来相当为难,很难做出裁判。在盖然性证据标准下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最终的胜诉不是因为他提供的这些证据已经足以令事实清楚,而是因为他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对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依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熊先生已经穷尽了举证手段,所举证据已经表明他曾在停车处停车、且车辆被盗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是完全正确的。

保险结论:
    《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对于停放在承保区域内停车场的车辆被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这样就会大大降低
停车管理公司的损失,从而使停车管理公司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