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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停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给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更多选择物业管理和停车管理服务单位的权力,这就要求我们停车行业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竞争能力,完善服务项目,抓好停车服务质量和品质,以满足业主最大的服务需求,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市场,才能保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物权法》在维护业主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为停车行业的管理,特别是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规依据。
    《物权法》有助改进停车管理经营模式
    《物权法》对规划的车库、车位没有直接规定所有权,只是规定了归属原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中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停车管理经营模式,并且委托停车管理企业管理的模式仍将是业态的主流。
    《物权法》有助完善停车管理制度建设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使用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共同决定是一种共同行为,该行为区别于单方行为和协议行为。共同决定指两个以上行为主体平行做出意思表示,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达到一定比例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共同决定可以通过协商、征询意见、会议表决等形式形成。《物权法》没有对业主如何行使共同决定权做出限制性规定,而只是用选择性规范规定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同时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义务。《物权法》设立的共同决定权,方便了业主对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同时也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减少了因权属不清而引起的纷争,为停车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
    《物权法》有助改善停车管理服务品质
    《物权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赋予了业主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确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这一规定将有利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和改善停车管理企业的服务品质,以达到业主的最大满意度。停车管理企业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有足够的能力控制和监督服务品质的落实,具有足够的抵御风险和依法赔偿的能力,因此仍将是业主选择服务提供商的首选。
    《物权法》有助保障停车管理合法行为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明确了如果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受侵害的有权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停车管理过程中的合法经营管理行为。
    《物权法》有助推动停车管理健康发展
对于行政主管部门,《 物权法》的法律解释使其行政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克服现今所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缺失以及过度干预等弊病。对于广大业主,《物权法》对其物权进行了清楚界定,使其在管理过程中的维权意识得到很好的引导和支持,有助业主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并依法处理其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企业以及业主之间的诸多关系和矛盾。对于停车管理企业,《物权法》的法规解释将促使停车管理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管理行为,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停车管理企业在经营理念和意识上的改变,对企业的市场定位、营销战略以及服务产品定位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将有助于全面推动停车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